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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立案标准:情节严重之司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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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息传播日益迅捷的当代社会,言论自由与人格权保护的平衡成为重要议题。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所规定的诽谤罪,旨在惩治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损害他人名誉且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文旨在深入解析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特别是“情节严重”这一核心构成要件,为公众理解法律边界提供清晰指引。

构成诽谤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所谓“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制造虚假信息,或者对真实情况进行实质性歪曲,导致其背离真相。行为人必须将所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予以散布,即向不特定的多数人或特定的个人及单位传播,使他人名誉在社会评价上遭受贬损。单纯的个人私密抱怨或未传播的捏造,不构成此罪。

诽谤罪立案标准:情节严重之司法界定

立案的关键在于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与司法实践,“情节严重”主要从以下几个维度进行综合考量:

其一,危害后果的严重性。这包括诽谤行为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或对被害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实质性重大影响,如被用人单位辞退、合同被解除、商业信誉严重受损等。

其二,诽谤信息传播的广度与强度。例如,同一诽谤信息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媒体平台进行散布;在公共场所公然诽谤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其三,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与重复性。如行为人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或承担民事责任后,再次实施诽谤行为;或者诽谤多人,造成群体性社会不良影响;出于恶劣动机,如敲诈勒索、报复陷害等而实施诽谤。

其四,诽谤对象与内容的特殊性。诽谤对象若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等,可能因其身份特殊性而更易引发公共秩序混乱。诽谤内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严重违背公序良俗或涉及他人隐私核心领域,也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需要特别指出,诽谤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除外。被害人需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并提供初步证据。公安机关通常不直接介入侦查,除非案件已符合前述例外情形。

在实践中,区分诽谤罪与民事名誉侵权至关重要。后者不要求“情节严重”,且法律后果主要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而诽谤罪的成立门槛更高,聚焦于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并施以刑罚。

诽谤罪的立案标准紧密围绕“情节严重”展开司法界定。公众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应自觉以事实为依据,恪守法律与道德底线。司法机关则需审慎权衡,既要有效打击恶意诽谤、保护公民人格尊严,又要避免过度干预正常的舆论监督与批评,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与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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