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伤残等级的鉴定直接关系到受害人的赔偿数额。根据中国现行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十级伤残是伤残等级中最轻微的一级,但其认定依然需要严格的法律与医学依据。明确哪些骨折情形可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十级伤残的核心定义是,日常活动能力、工作和学习能力、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在骨折领域,其评定并非简单地以“骨折”本身为依据,而是重点关注骨折愈合后,是否遗留了足以影响上述能力的器官功能障碍、形态异常或持续存在的症状。骨折后经过治疗,若达到临床治愈且未遗留功能性障碍,通常不构成伤残。只有当骨折愈合后,存在符合标准规定的特定后遗症时,才可能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具体而言,以下几种常见的骨折后遗情形,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可被认定为十级伤残:
其一,涉及四肢长骨骨折,愈合后遗有轻度畸形,且影响关节活动度。例如,上肢的肱骨、尺骨、桡骨,或下肢的股骨、胫骨、腓骨,发生骨折后,即便对位对线良好,若最终愈合位置存在成角、旋转或短缩等轻度畸形,并导致了邻近关节(如肘、腕、膝、踝关节)的活动范围部分受限,超出正常范围但未达更高级别标准,即可能构成十级伤残。
其二,脊柱骨折愈合后,遗有腰部或颈部活动度部分受限。例如,胸椎或腰椎的单纯性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通常未达三分之一),经保守治疗愈合后,遗留有持续的腰部酸痛、僵硬感,经法医临床学检查证实其前屈、后伸或侧屈活动度较正常值减少,影响了日常生活与劳动能力,可评定为十级。
其三,骨折累及关节面,愈合后遗有关节创伤性关节炎,伴有轻度疼痛及功能影响。例如,踝关节、腕关节或足部附骨关节的骨折,损伤了关节软骨面,即便骨折已愈合,但在活动或负重时出现反复疼痛、肿胀,影像学检查显示关节间隙轻度狭窄或骨质增生,导致关节功能部分减退。
其四,某些特定部位的骨折,即使愈合良好,但因部位特殊而被标准直接规定。例如,颅骨骨折(如线性骨折)愈合后,虽无神经系统症状,但存在颅骨缺损(面积较小);或颌面部骨折,愈合后遗留有轻微的面部畸形或张口度轻度受限;再如,肋骨骨折达2根以上并畸形愈合,可能影响呼吸功能。
其五,骨折伴随周围神经损伤,遗留有轻度功能障碍。例如,肱骨骨折可能伤及桡神经,导致手腕背伸力量轻度减弱;腓骨颈骨折可能伤及腓总神经,导致足背伸轻度无力。这些神经损伤虽经恢复,但仍遗留可查证的肌力轻度下降(如4级肌力),符合神经功能障碍的相应条款。
需要强调的是,伤残等级的最终评定必须由具有合法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据委托方提供的完整病历资料(包括受伤初期的影像学检查和治疗终结后的复查资料),并通过对被鉴定人进行详细的法医临床学检查后,对照《分级》标准的具体条款作出。不同个案之间存在差异,并非所有符合上述描述的骨折都必然构成十级,也并非只有上述情形才能构成十级。当事人若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依法申请重新鉴定。
骨折后能否评定为十级伤残,关键在于治疗终结后是否遗留了符合法定标准的功能障碍或形态异常。了解这些常见情形,有助于受害方在维权过程中形成合理预期,并通过合法途径委托鉴定,从而为后续的调解、诉讼奠定坚实的证据基础,确保自身获得公正合理的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