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作为我国刑法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罪名,其认定与处罚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焦点。该罪的核心在于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要准确对其定罪量刑,需从犯罪构成、情节认定及刑罚适用等多个层面进行系统分析。
定罪的关键在于准确把握本罪的构成要件。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经营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仍希望或放任扰乱市场秩序结果的发生。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违反国家关于专营、专卖或限制买卖物品,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证券、期货、保险或资金支付结算,以及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违反国家规定”特指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不包括部门规章或地方性法规。“情节严重”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核心界限,通常需结合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经营规模、社会危害性等综合判断。司法解释对烟草、出版物、电信、外汇、证券期货等不同领域的“情节严重”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

量刑的轻重严格遵循“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的两档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何界定“情节特别严重”,同样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通常,非法经营数额或违法所得数额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数倍以上,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或国家利益重大损失,或形成非法经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等情形,会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不同经营对象的具体数额标准,由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在具体量刑时,人民法院会全面考量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除了非法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还会重点审查经营行为是否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是否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是否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是否具有自首、立功、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罚金刑的适用旨在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的再犯能力,其数额与违法所得直接挂钩。
值得注意的是,非法经营罪具有“兜底条款”性质,适用时必须坚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防止不当扩大打击面。对于虽违反行政管理规定但未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程度的行为,应通过行政处罚等方式处理,而不应轻易入罪。司法实践中,必须严格审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否达到了需用刑罚惩处的程度,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对非法经营罪的定罪量刑是一个严谨的法律适用过程,既要严厉打击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环境,也要精准把握刑法界限,保障经济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从而为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